注意!越南、阿根廷宣布新的进出口法规
越南
修改商品标签上的商品原产地规定
越南政府颁布第 111/2021/ND-CP 号议定书,补充和修改第 43/2017/ND-CP 号议定书中关于产品标签的规定,补充和修改第 111/2021/ND 号议定书第 15 条-CP 商品的原产地。
具体而言,生产、出口和进口的组织/自然人应自行确定和注明货物的原产地,以确保真实性和正确性,并遵守越南货物原产地的相关法律法规(包括进口货物 、出口和越南国内生产),或遵守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承诺。 (按现行规定出口货物的附加组织/自然人)。
在标签上使用“生产于”、“制造于”、“生产国”、“原产地”、“生产者”、“...的产品”,加上生产国家/地区的名称,或按照货物原产地的有关规定注明。
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的,应当以货物的最终制造工序所在地标明。使用“组装于”、“罐装于”、“参配于”、“完成于”、“包装于”、“贴标签于”以及执行最终过程的国家/地区的名称。
货物生产国或货物定型国的名称不能缩写。
此外,第 111/2021/ND-CP 号议定补充和修改第 12 条第 3 款——负责货物的组织/自然人的名称和地址。具体而言,在越南销售的进口商品在标签上标有制造商和进口商/自然人的名称和地址。
货物为国产或进口医疗器械的,应当注明货主的名称、地址和自由销售登记号的所有人的姓名、地址。医疗器械没有自由销售注册号的,进口许可证应当载明其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。
第 111/2021/ND-CP 号协议于今年 2 月 15 日生效。
暂停临时进出口医用口罩、医用手套和防疫服
1月28日,越南工商部发布第03/2022/TT-BCT号公告,关于暂停进出口医用口罩、医用手套和防疫服的经营模式。
1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期间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,仍可按照第 69/2018/ND-CP 号协议的规定进行再出口。
涉及的产品列于上述公告的附件。
具体为:
-第39章:税则号列3926.20.90(医疗手套)
-第40章:
+税则号列4015.11.00(医疗手套)
+税则号列4015.19.10(医疗手套)
-第62章:税则号列6210.10.90(防疫服装包括:防疫的衣服、面罩、口罩、帽子、手套、鞋子)
-第63章:
+税则号列6307.90.40(医疗口罩)
+税则号列6307.90.90(医疗口罩)
第03/2022/TT-BCT号公告有效期为今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。
暂时进口再出口是指越南商人从国外采购货物,在越南办理进口手续,将货物出口到越南境外。
阿根廷
电风扇金属保护格栅反倾销初裁
2022年2月4日,阿根廷生产和发展部在阿根廷《官方公报》发布2022年第42号公告, 关于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电风扇金属防护格栅 (西班牙语:Rejillas metálicas de protección, de diámetro superior a 400mm, de los tipos utilizados en ventiladores con motor eléctrico incorporado) 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:
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征收73%的从价税,对原产于中国台湾的涉案产品征收25%的从价税。涉案产品为直径400多毫米的金属防护格栅,用于内置电机的风扇,其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414.90.20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六个月.